(2020)粤028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民初1644号
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陈加锋、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0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分公司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与被告在2008年至2010年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期间原告始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货物质量,但是被告之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货款,被告仍未偿还。2018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元整,被告承诺自2018年9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还款5000元欠款给原告,但被告仅偿还货款20000元后,便拒绝履行该还款协议,所以截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6000元(大写:肆拾万陆仟元整),故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还款,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被告佛山市济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香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毛瑶瑶
书 记 员 杨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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