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32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次数:31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322号
原告:何泽芳。
被告:沈容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伟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
何泽芳与沈容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何泽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泽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泽芳负担。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李志平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