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969号
原告:潘银霞。
被告:王道飞。
原告潘银霞与被告王道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潘银霞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9250元;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2364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经开发欧阳丽菲为客户会员,被告却多次找原告沟通可以协助一起服务欧阳丽菲,为了把朋友的市场做得更好,原告还是很信任地答应了被告,并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祝启鹏亲自起草协议内容并承担证明人的情况下签定了协议:“王飞与潘银霞共同开发欧阳丽菲为会员,欧阳丽菲的上级代理商为王飞,后期欧阳丽菲所产生的业绩王飞与潘银霞各自按50﹪分配,双方共同服务欧阳丽菲的团队,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特此证明。”并特别“补充开发欧阳丽菲的会员奖金王飞与潘银霞各自一半。(王飞即是王道飞)”。其中补充字样是被告亲笔手写。但事后开发欧阳丽菲为会员公司奖励113500元的奖金,被告并没有按证明(协议)履行义务合理分配各自一半的56750元给原告,而是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至今也只是给原告7500元,原告不断地主动跟被告沟通会员奖金之事,被告却置之不理,完全没有偿还剩余49250元开发会员奖金给原告的意思。在百般无奈之下,现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被告王道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双方对诉讼管辖地没有进行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道飞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李集村大钱岗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海花苑星海苑******。因此,本案应依法由经常居住地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争诉的项目履行地点在湖南省,显然合同履行地不是广东省乐昌市。为此,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从合同履行地角度来确定管辖地的,以被告,以被告住所地确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地为首选述,贵院对被申请人所诉案件没有管辖权,为此,贵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规定可看出,个人合,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道飞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道飞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海花苑星海苑2幢1单元1703室,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道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道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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