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主动离职单位仍需经济补偿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30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始,刘某于乐昌某公司工作,并依法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一直未向刘某发放工资,为此,刘某于2016年2月19日递交辞职报告。该公司收悉后同意其辞职申请,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同年3月,刘某向乐昌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8000余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遂诉至乐昌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刘某自2006年10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某公司自2015年6月起为刘某参加了失业保险,该公司违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未及时为刘某参加失业保险、缴纳事业保险费用。另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已将所有拖欠刘某的工资付清,刘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300余元。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合计26000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案判决旨在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的,劳动者仍依法享有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