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28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81刑初2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勾必),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乐昌市。2015820日被羁押,次日因赌博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92日被立案侦查,同年9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国丰,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邓国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10月到20158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家中以及坪石镇三岔路口,接受六合彩赌民何某甲、何某乙等人投注单约30期,并将赌民每期购买六合彩的种类、号码、金额上报给其上家曹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从中收取3%-10%的回扣,涉案赌资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及六合彩单据登记本,被告人手机信息内容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乐昌坪石支行借记卡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丙、付某、何某丁、黄某甲、沈某、黄某乙、何某戊、陈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属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属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在长达十个月的期间内接受六合彩赌民的投注30期,赌资数额达20万元,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何 杨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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