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5  浏览次数:25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43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勤,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玉,女,系该行员工。
被告:乐昌市凯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毅强。
被告:邹毅强。
被告:谭爱香。
被告:温玉娇。
被告:刘兴。
被告:温桂华。
被告:潘红霞。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诉被告乐昌市凯御贸易有限公司、邹毅强、谭爱香、温玉娇、刘兴、温桂华、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2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负担。
审判长  彭志斌
审判员  王国强
审判员  赵美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