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27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81刑初38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宜章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到2015年8月20日期间,李某1(已判刑)接受何某1、何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每期投注情况上报至被告人曹某,直到案发之日,被告人曹某共接受投注金额达20万元。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6)粤02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六合彩”单据登记本,被告人手机信息内容照片,通话记录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何某1、何某2、吴某,李某2、李某3、何某3、付某、何某4、黄某1、沈某、黄某2、何某5、陈某、李某4、李某5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辉华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欧旭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