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27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6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欧某1,男,1970618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001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1111日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于201712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20181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11280时许,被告人欧某1酒后驾驶粤F5R090号二轮摩托车由乐昌市金融路往河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府前大桥金融路桥头路段,与对向行驶由许某1驾驶的粤NGY081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88mg/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1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112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许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于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血液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赔偿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欧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九日止。已缴纳的罚款两百元予以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一千八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