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6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欧某1,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00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年11月11日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于2017年12月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2018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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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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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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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欧某1酒后驾驶粤F5R090号二轮摩托车由乐昌市金融路往河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府前大桥金融路桥头路段,与对向行驶由许某1驾驶的粤NGY081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88mg/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1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许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于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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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血液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赔偿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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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欧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止。已缴纳的罚款两百元予以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一千八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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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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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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