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27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7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冯某1,男,1991111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乐昌市。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于201751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200元(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612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19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19日经本院决定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42720时许,被告人冯某1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乐昌市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345线34K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曾某1驾驶的粤FDV33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4.06mg/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1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曾某120171222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冯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止。已缴纳的罚款一千二百元予以折抵罚金,剩余罚金八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第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