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27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8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1,男,1965111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乐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9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19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92520时许,被告人王某1酒后驾驶湘LM1108号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体育馆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9.61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