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0  浏览次数:27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10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梁甲,男,1973113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1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1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12252030分许,被告人梁甲酒后驾驶粤FLL109号轻型货车由乐昌市碧桂园往乐昌市武江大桥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陀城路凤凰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5.65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梁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