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次数:32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529号
原告:余卫辉。
被告:罗畔养。
原告余卫辉诉被告罗畔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卫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畔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卫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9年2月28日(应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12.6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到2019.2.28前还清。然后临近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依据、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后,被告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28日,对期内期外利率均未约定。逾期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逐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愿。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予以佐证,该借款事实清楚,本院确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偿还。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借款期内期外利率均未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请之日止的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债务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依据、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自己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畔养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债务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余卫辉;
二、驳回原告余卫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罗畔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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