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22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81民初1076号
原告:梁卫忠,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詹桂芳,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梁卫忠与被告詹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桂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卫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詹桂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詹桂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150000元人民币,约定归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7年1月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半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1月底至8月底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次又一次的拖欠,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卫忠为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合;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3.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詹桂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7日,被告詹桂芳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内容为“今向梁卫忠借人民币大写壹拾五万元整小写¥150000元整,期限为15个月。于2017年1月22日一次性还清。”的借条给原告梁卫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据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詹桂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詹桂芳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桂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梁卫忠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梁卫忠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詹桂芳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詹桂芳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借款,但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梁卫忠要求被告詹桂芳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詹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给原告梁卫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詹桂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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