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黄某1,男,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乐昌市。2018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
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
||
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易芳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
||
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15时许,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乐昌市公主路财政局门前路段设卡查车时,查获由被告人黄某1驾驶的粤FYGXXX号三轮摩托车,经对黄某1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7 mg/100ml。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
||
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
||
判 决 |
被告人黄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
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 |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