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次数:30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42号
原告:罗东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曹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罗东有诉被告曹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罗东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东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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