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23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李某1,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17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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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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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张燕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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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其位于乐昌市XXX中路X巷XX号XXX房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一次、黄某1和张某1一次、张某2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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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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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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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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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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