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0  浏览次数:27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23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1,男,198810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1711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张燕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7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其位于乐昌市XXX中路XXXXXX房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一次、黄某1和张某1一次、张某2一次。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