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26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林某1,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汉族, 6,初中文化,司机,住乳源瑶族自治县。2018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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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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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张燕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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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1酒后无证驾驶粤A83H49号小轿车由韶关市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8线107KM+500M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向施工路段泥沙堆导致车辆翻滚至施工路段,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20mg/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1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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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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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林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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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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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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