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0  浏览次数:289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26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1,男,19881111日出生,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汉族, 6,初中文化,司机,住乳源瑶族自治县。2018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张燕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2423时许,被告人林某1酒后无证驾驶粤A83H49号小轿车由韶关市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8线107KM+500M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向施工路段泥沙堆导致车辆翻滚至施工路段,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1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20mg/100ml。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1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林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二月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