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9  浏览次数:29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81刑初28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1,男,1991123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7116日因吸食毒品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与本案有关联)。201711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何迎红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11610时许,被告人郑某1在乐昌市人民北路XXX超市门口,代为贩毒人员“阿肥”贩卖100元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1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郑某1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物2包,净重合计0.83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在陈某1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物1包,净重合计0.26克。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3包白色晶体状物进行检验,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郑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