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22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24号
原告:乐昌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卿如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云,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根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根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乐昌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