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24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05号
原告:杨坤明,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告:吴远桥,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原告杨坤明诉被告吴远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杨坤明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杨坤明立案后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坤明撤诉。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