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22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563号
原告:文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告:文朝豹,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
原告文成诉被告文朝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文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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