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30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503号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7幢。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帆,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珠梅,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兆新,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城市。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兆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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