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廖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身份证号码**,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捕前住乐昌市坪石镇白沙桥头的自建房。2007年2月5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0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6月26日因赌博、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2018年8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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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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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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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坪石镇白沙桥附近的一栋自建房二楼多次容留邓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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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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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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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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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陈 嘉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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