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次数:35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73318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三溪镇2018101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二百元(与本案有关联)。20181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易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10112120分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何某2在乐昌市丫告岭村委会欧菜冲组42号何某3家中,因村里修建机耕路损坏树木赔偿一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何某手持何某3家的菜刀砍伤何中善的额头部位,致何某2右额骨骨折,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2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1013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22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何某2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于当日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陈 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