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三溪镇。2018年10月1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二百元(与本案有关联)。2018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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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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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易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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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何某2在乐昌市丫告岭村委会欧菜冲组42号何某3家中,因村里修建机耕路损坏树木赔偿一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何某手持何某3家的菜刀砍伤何中善的额头部位,致何某2右额骨骨折,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2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何某2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于当日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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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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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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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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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陈 嘉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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