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4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地乐昌市坪石镇劳动路居委会大众路,捕前住韶关市河畔茗居。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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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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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刘仲华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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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被告人罗某在乐昌市冬明大酒店门前路段,将被害人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南雅牌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后公安机关找到该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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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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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被告人罗某作案工具黄黑色铁钳、黄黑色螺丝批、7型螺丝刀各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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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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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邱 丽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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