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5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务农,住乐昌市廊田镇白平村委会付村组。2018年8月11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2018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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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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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易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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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粤FXXXX小轿车停靠在乐昌市人民中路118号陈记商店门前路段,手持不锈钢管打砸邱某停在该处的小轿车车头盖及前来查看的邱某背部,致邱某背部损伤。随即徐某进入陈记商店,夺走邱某持有的一条黄色硬装芙蓉王香烟,用手殴打邱某,期间还手持不锈钢打砸商店的货柜及收银台。后徐某驾车去到乐昌市大东上街9号香悦饮食门前路段,将香悦饮食内的一张铁质凳椅和一个黄色卡式煤气灶搬至其车上,并用拳头殴打前来阻止的张某的脸部和胸部。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张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经乐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头盖、货柜、收银台维修费分别为人民币730元、550元、50元,铁质凳椅和卡式煤气灶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2元、32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涉案车辆上找到上述被徐某强行拿走的财物,并发回被害人。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被害人邱某、张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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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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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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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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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邱 丽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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