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33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6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古某,男,汉族,196171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乐昌市九峰镇九峰街一路,现住乐昌市乐城街道人民中路乐建一栋。因本案于201712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1228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1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赖海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9月至201711月期间,被告人古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昌市乐城街道人民中路开办私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1823日、2013823日,被告人古某因非法行医两次被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20171114日又因非法行医被该局查获。

20171130日,被告人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古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邱 丽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