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欧某(绰号“昌山洪”),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鲤鱼岭西路,现住乐昌市大瑶山路纸浆厂宿舍。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本院决定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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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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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赖海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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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在乐昌市城北区鲤鱼沟村委会鲤鱼岭西路粤林车队门前路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5小包,李某准备付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李某身上查获褐色颗粒物5小包及人民币500元,褐色颗粒物5小包净重合计0.27克。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小包褐色颗粒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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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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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一、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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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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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陈 嘉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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