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36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0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绰号“大嘴”),男,汉族,1976118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坪石镇坪南路居委会共建路。2006321日、2012327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及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617日刑满释放。2014116日、2016927日、2018817日均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919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010日被刑事拘留,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刘仲华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620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坪石镇坪南路居委会共建路7号的住处内,多次容留邓某注射毒品海洛因。2018919日,郑某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