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欧小虎,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大院华农茶山区,捕前租住在乐昌市坪石镇广储酒店和中国电信坪石分公司中间巷子。2002年6月27日、2009年12月25日分别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至2017年因吸食毒品四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4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
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
||
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赖海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
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欧小虎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广储酒店和中国电信坪石分公司中间巷子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十余次。 |
||
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
||
判 决 |
被告人欧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
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