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281刑初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强,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2015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世云,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强及其指定辩护人谢世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李世强在其居住的乐昌市XXX镇XXX楼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朱某1、何某1、吴某1、卜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1月5日晚,李世强在乐昌市XXX镇XXX路口其经营的“XXX”饭店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1、何某1、吴某1、裴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李世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传唤,在询问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乐昌市公安局坪石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朱某1、何某1、吴某1、卜某1、裴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世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强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自首,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所提意见均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淑贞
人 民 陪 审 员 邓永海
人 民 陪 审 员 欧红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邓智杰
书 记 员 邱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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