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28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黄志华(绰号“华仔”),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2019年11月8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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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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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徐晓丽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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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志华与其舍友彭某1(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乐昌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七三三处XXX房宿舍,先后容留雷某1、邓某1、黄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各二次。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志华在其居住的乐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七三三处XXX3房,三次容留彭某1、二次容留黄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黄志华因吸毒被行政传唤时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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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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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黄志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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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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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淑贞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邓智杰 书 记 员 邱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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