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59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27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彭昊,男,汉族,199311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大学文化,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191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谭刚毅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昊与其舍友黄某1(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乐昌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七三三处XXX房宿舍,先后容留雷某1、邓某1、黄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各二次。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彭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8日起至20205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淑贞

年一月二十一日

         孙学姣

           邱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