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21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26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6)粤0281执2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庆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乐昌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星星。

被执行人:丘莹芳。

被执行人:徐良。

被执行人:鄢彩芬。

被执行人:乐昌市好又多购物中心。

负责人:徐良。

被执行人:乐昌市好又多购物中心梅花分店。

负责人:徐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乐昌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刘星星、丘莹芳、徐良、鄢彩芬、乐昌市好又多购物中心、乐昌市好又多购物中心梅花分店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负连带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48454.91元(2015年12月21日后利息另计)、诉讼费47345.5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除财产保全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经向房管、土地、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星星有三处房产及车辆一辆,但车辆已抵押给了中国银行韶关分行,抵押金额为83.8万元,且该车辆未实际扣押到。对于被执行人刘星星所有的乐昌市xx农贸市场综合楼第1幢11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乐字××号)、第1、2幢第二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乐字××号)、地下层016、017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乐字××号)三处房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肖贤慧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