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26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承诗,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阳西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城富和新城D区245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63号判决,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1204651元,并承担诉讼费16038元、执行费14591元,合计12336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西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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