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26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承诗,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阳西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城富和新城D区245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63号判决,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1204651元,并承担诉讼费16038元、执行费14591元,合计12336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西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