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46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9 浏览次数:27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涂焕贵,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余杜聪,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涂焕贵与余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杜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杜聪向申请执行人涂焕贵支付垫付款1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余杜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余杜聪的银行存款1309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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