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46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9  浏览次数:27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6)粤028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涂焕贵,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余杜聪,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涂焕贵与余杜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杜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杜聪向申请执行人涂焕贵支付垫付款1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余杜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余杜聪的银行存款1309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