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3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9 浏览次数:30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健亮,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被执行人:邓全芹,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
潘健亮申请执行邓全芹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邓全芹应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潘健亮欠款6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管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281执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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