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56-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6  浏览次数:56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负责人:颜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韶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叶春艳,女,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林细群,女,汉族,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钟惠珍,女,汉族,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胄进,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锡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锡贵、钟惠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9252.45元、拖欠利息8547.86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1月6日)以及2015年1月7日起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杨韶飞,叶春艳,杨胄进,林细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锡贵、钟惠珍、杨韶飞、叶春艳、杨胄进、林细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23.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