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78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次数:55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邹卫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骆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骆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强向申请人邹卫辉归还借款及利息75000元,支付诉讼费1550元,并负担执行费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座落于乐昌市的房屋系骆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骆强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乐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骆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骆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骆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