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555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25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罗建锋,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龙戈锋,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龙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戈锋向申请执行人罗建锋支付赔偿款212035.5元,支付诉讼费4328.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龙戈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再向乐昌市房屋登记机关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登记,经调查,龙戈锋妻子于2016年12月22日生育一小孩,暂时未能工作,龙戈锋父亲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病,龙戈锋母亲患有哮喘,龙戈锋本人经营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店铺规模较小。本院暂未能发现龙戈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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