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338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24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6)粤028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坪石支行。

负责人:丘东升。

被执行人:罗江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0643.98元,支付商贷利息2783.53元、公积金利息2304.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86元、财产保全费2549元、执行费52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江斌的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除本案抵押房产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2081执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