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516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23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罗永梅。
被执行人:江观凤。
本院在执行罗永梅与江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观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观凤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永梅的各项损失3214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847元,申请执行费422元,以上共计354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江观凤名下有财产。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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