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4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23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4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乐昌市。负责人:曹广慈,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翁军颖,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郑明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孔丽花,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郑明斌、孔丽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郑明斌、孔丽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6500.74元和申请执行费4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孔丽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48.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