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继林,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吴忠金,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刘继林与吴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忠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金向申请执行人刘继林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经传统查控向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除发现吴忠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F×××××起亚牌轿车(已采取查封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忠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不对粤F×××××起亚牌轿车进行处置,此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因被执行人吴忠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忠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忠金名下除有车牌号为粤F×××××起亚牌轿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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