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427号之八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22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42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李长根,男,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邝治雄,男,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李长根与邝治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到位1012.08元。申请执行人李长根与被执行人邝治雄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邝治雄已经支付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长根于2018年6月11日撤回(2017)粤028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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