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63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6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泸竹村。
法定代表人:赵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定球、叶冠迪,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
法定代表人:吴灿均。
本院在执行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05770.16元,拖欠利息1772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5230元,但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有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有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上述银行存款共计781956.97元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向东源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坐落于东源县X镇X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东府(国用)[X]X号】系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该宗土地已先行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供其工厂内电站锅炉设备一台作为担保物,因该设备正在使用,本院对该设备采取查封措施,并委托被执行人予以保管。2018年3月30日,被执行人首期支付了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暂时未将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除有正在正常经营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且正在正常经营,结合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暂不事宜处置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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