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6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23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永兴,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超,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永兴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超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永兴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3285.94元,并承担执行费474元,但被执行人王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超的财产进行查证。两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经向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9日,本院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超的财付通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余额为52.68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