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3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26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余贤,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闻书喜,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余贤与闻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闻书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书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61.37元(该利息计至2018年1月8日止,之后逾期利息另计),承担本案受理费38.8元,执行费69元。但被执行人闻书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在划拨其工资收入款项中按比例逐月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直至还清所有欠款。2018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闻书喜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28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