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192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次数:23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潘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炳泉,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潘送与宋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炳泉给付申请执行人潘送本金40000元,利息4839.45元(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案执行费5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炳泉的银行存款46660.4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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