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1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润凤,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艳珍,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辉文,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廖荣进,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本院在执行张润凤、李桂珍、李艳珍、李辉文与廖荣进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荣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荣进向申请执行人张润凤、李桂珍、李艳珍、李辉文支付赔偿款350789.81元,并负担执行费5162元。但被执行人廖荣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廖荣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廖荣进的银行存款4057.9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政
-
上一篇
-
下一篇